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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10月1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實施以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實施。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相關規定,針對部分企業自主驗收存在不重視、不會驗、負擔重、不放心等“痛點”,特制作本期指南。
一、總則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環保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使用,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環境保護設施是指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以及開展環境監測所需的裝置、設備和工程設施等。
驗收報告分為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驗收意見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三項內容。
二、驗收程序有哪些環節?
驗收工作程序
以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驗收為例,驗收工作主要包括驗收監測工作和后續工作,其中驗收監測工作可分為啟動、自查、編制驗收監測方案、實施監測與檢查、編制驗收監測報告五個階段。具體工作程序見圖1。驗收推薦程序見圖2。
圖1 驗收工作程序框圖
圖2 驗收推薦程序
建設單位可采用以下程序開展驗收工作:
生態影響類的建設項目驗收流程詳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生態影響類》。已發布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的建設項目,按照該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編制驗收監測報告或者驗收調查報告。
三、建設項目發生變動的,應開展哪些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根據原環境保護部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2015〕52號)的規定,不屬于重大變動的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不屬于重大變動的,編制《變動環境影響分析報告》。
四、建設項目分期建設、投運和驗收有什么規定?
建設項目分期建設、投運的,應當依法分期驗收,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使用的環境保護設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能力要能滿足其相應主體工程需要。